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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进入加拿大油气项目所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

by Mark Sajewycz
Mark Sajewy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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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Dec 08 in 2011年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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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Sajewy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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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油气资源正在吸引越来越多的外资进入,其原因,至少部分原因是世界上允许私营部门投资的油气藏相对较少,而加拿大却允许私营部门投资油气藏。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石油公司最近购买了加拿大多个油气项目的权益,这似乎是由于受到加拿大稳定的政治环境和其资源的生产可靠性的吸引。今年早些时候,由中国国家控股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斥资21亿美元收购了破产的OPTI Canada公司,后者的主要资产就是Nexen公司Long Lake油砂项目35%的开采权益。2010年,另一家由中国国家控股的石油公司——中石化收购了Syncrude公司46亿美元的权益。在此之前的2009年,中石油收购了Athabasca Oil Sands Corp 17亿美元的股份。中石化也是Enbridge公司拟建的北方输油管线(Northern Gateway Pipeline)项目的投资方,该管线能将阿尔伯塔油砂矿藏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海岸连接起来,以利于向太平洋沿岸地区供应原油。

油砂资源的内在价值只占由其衍生的原油产品价值的一部分。在处理油砂时,通过一定的技术可将油砂转化成易于使用的原油产品,从而使油砂获得增值。这种技术可能包括就地或表层采矿提取技术的发展或者下游产品升级技术。

如果能够采取措施阻止竞争对手获取和使用该技术,那么该技术对企业而言就颇具价值。这是因为,采取阻止措施后,该企业就是唯一能够使用该技术的行业玩家,拥有相对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人们通常用术语“知识产权”来描述使用某种技术的专有权。

对于投资油砂项目的任何企业而言,油砂的生产技术及其相关的知识产权均是需要考虑的重要事项。如果企业拥有与油砂生产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那么该知识产权就会为企业提供竞争优势和增值,因为该知识产权使企业有权阻止其竞争对手使用该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油砂生产技术。同理,企业也应当小心,不能侵犯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妨碍企业的经营业务,或至少使企业在经营时更困难一些。

区分专利与商业秘密

与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一般以专利或商业秘密的形式出现。

专利权源自法律规定,一项发明,如果与已有技术相比具有新颖性及非显而易见性,政府主管机关会据此授予该发明以专利权。专利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管辖权,因为必须在拟实施专利权保护的各管辖区单独申请专利权。要获得油砂生产技术的加拿大专利权,就必须向加拿大知识产权局进行申请。通常,专利申请由被称为“专利代理人”的专利内行人士起草并提交,这些专利代理人都已通过有关的资格考试并熟悉申请程序。一般而言,专利申请书必须包括描述发明的技术说明,该技术说明必须足以使一个在该领域只具有一般技能的人都能制作和使用该发明。同时,申请书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基本上,一项权利要求就是一个描述发明理念显著特征的句子,而发明理念以技术形式体现。

为防止专利侵权(见下文),权利要求必须能够反映侵权活动。如果希望在其它国家通过专利权保护同样的技术,则必须向该国的专利管理部门单独申请专利权。专利权有保护期限,通常为20年,自专利授权之日起计算。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与“先有技术”相比应具有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一般而言,先有技术包括不受知识产权限制的先前已存在的技术。

一旦获得专利权,专利所有人即获得制作、使用和出售该专利权所适用发明的专有权利,该发明以技术形式体现。如果竞争对手使用专利发明(即侵犯专利权),专利所有人就可以起诉侵权的竞争对手,从而行使独占权。如果专利所有人在诉讼中能够成功地证明竞争对手正在侵犯该专利权,专利所有人就有权根据专利侵权而导致的损失要求赔偿,并获得法院的指令,要求侵权的竞争对手停止侵权活动。除非提起诉讼并坚持到胜诉,否则不能强制侵权的竞争对手停止侵权活动。话虽如此,威胁提起诉讼并索赔可能会令侵权的竞争对手早日与专利所有人达成和解,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在专利所有人提起法律诉讼之前就能达成和解。另外,如果被提起诉讼并索赔的威胁迫在眉睫,竞争对手可能会选择放弃全部的侵权活动。就这而言,单是专利权的存在就可能使竞争对手冷静行事,并避免使用专利技术,以免因专利所有人提出或威胁提出侵权索赔而干扰业务。

知识产权的另一种形式,商业秘密,与行政管理程序无关。保守商业秘密就是拒绝向竞争对手透露与获取和使用某技术相关的所必需的信息。要使商业秘密具有可操作性,商业秘密的保有人必须采取措施以防止商业秘密的公开传播。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可能是永久性的。然而,一旦商业秘密被公开,无论该公开是如何发生的,其内在价值也就永远地消失了。

专利和商业秘密不能同时存在。实际上,某项技术的发明人必须在知识产权的两种保护方式之中选择一种。这是因为,从本质上讲,专利是公开的,用以体现发明的技术,这与商业秘密一直处于隐秘状态正好相反。

不仅如此,由于发明的创新者要维持商业秘密的隐秘状态,在某些管辖区(包括加拿大在内),当他们使用自己的发明创新技术时反而容易受到发明创新较晚的竞争对手的阻碍。发明创新较晚的竞争对手在开发出同样的技术(但时间上晚,在先前的发明创新者之后)后可能选择申请并获得专利保护权。较早的发明创新技术作为商业秘密被予以保护,因而没有公开,不能作为受知识产权限制的技术阻止后来的发明创新者申请专利。较早的发明创新者使用自己的技术反而受到阻碍的风险因为下述事实而有所减低,即较晚的发明创新者只有在查明较早的发明创新者使用有关技术后,才能针对较早的发明创新者行使其专利权。如果较早的发明创新者秘密地使用有关技术,查明侵权的可能性就较低。尽管如此,还是有风险。

评估知识产权的实力

对考虑投资油砂的公司而言,重要的是对现用技术进行适当的调研,以减低潜在投资估价失误所带来的风险。

投资之前,应确认与油砂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因为相关知识产权的实力会影响潜在的投资价值。相关知识产权的实力界定了在何种力度上技术为油砂生产提供竞争优势。知识产权的实力也会影响对相关技术实施许可而可能获得的收入。Petrobank商业化其“端部至根部空气注入”(THAI)工艺的举措可以说明对油砂相关技术实施许可的潜在价值。THAI技术是为就地从阿尔伯塔油砂中提取沥青而开发的,Petrobank现在正试图向全球的重油企业实施THAI技术许可。

评估竞争对手是否拥有专利也是大有裨益的,这样可以避免在油砂的生产中使用竞争对手的专利技术。如上所述,如果使用侵犯专利权的技术,就会受到专利所有人的阻止。因此,油砂生产商可能会被迫采用非侵权技术或落后一些的技术替代侵权技术。或者,侵权生产商可以继续使用侵权技术,但要向专利所有人支付专利使用费以获取使用权。但无论哪种方式,使用侵权技术都会干扰正常经营,增加经营成本。就此而言,潜在的专利侵权问题会降低投资价值,从而会影响投资决策。

分担知识产权的开发风险

除油砂资源外,加拿大还拥有丰富的页岩气资源,而且目前大部分页岩气资源都尚未开发。外国企业可以在这类资源的开发中发挥重要作用。展望未来,技术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有可能是加拿大页岩气资源开发的重要驱动力。虽然风险巨大,但如果多家企业能够共担风险,则这类开发就更可能获得成功。

同油砂资源一样,页岩气资源也是“非常规资源”,它们所在的地质层组使它们难以被提取,需要开发新技术以降低提取成本。为分担与该类技术相关的风险和成本,加拿大天然气公司可能会寻求与外国企业建立合营公司,特别是来自诸如中国之类国家的企业。通过合营公司,这些国家不仅可以获得巨大的页岩气储量,而且在开发具有成本效益的技术方面可享有既得利益。这类合营公司的存在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它们可以促进针对大型页岩气资源的技术的开发和利用,从而将开发的风险和成本分散到更广的资产组合中。

一旦开发出了相关技术,更重要的事情就是如何聪明地使用专利技术和/或商业秘密,阻止竞争对手获取和使用该技术,从而独占该技术,继而享有与此相关的竞争优势。否则,免费搭车般的竞争对手在无需承担巨大开发成本的情况下就能使用相关技术,并有可能在市场上以较低价格出售产品,从而使原始创新者的经营变得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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